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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841章 另辟蹊径(1 / 6)

谈到藏富于民,众人的语调却沉重起来。宋朝依唐代实行两税法征税,赵昺在开发琼州时推广按人口授田,无论男女皆给予土地,然后按照田亩的多寡收取税赋,实际上是将过去的丁税和田税合二为一了,而夏税是以征收货币为主,秋税则是以实物为主。为了防止大规模的土地兼并及官员利用身份避税,采用官民一体纳税的制度,也就是说取消了官员的特权,扩大了税收的范围。

江南地区早在南渡之前,土地兼并就已经极为严重,农民失地现象十分普遍,有人称土地兼并可以促进人口流动,转而将失地人口转移到其它行业上,进而促进了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。但是赵昺却不敢完全苟同,土地兼并从表面上看确实没有影响到国家的税收,可却转嫁到了失地后沦为佃农的身上,使他们更加困苦。即便转而进入其它行业,也往往多是最底层的雇工,并不利于国家基层的稳定。

另一方面,官僚们是可以减免税赋的,他们利用自己的身份大肆兼并土地后,却不用纳税,实际上国家的税赋是减少的。而一些不法地主便钻这个空子,将自己的土地挂在官僚名下,只需向他们缴纳少许的费用,便也不必向国家交税,但是佃农们却仍依然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税赋向地主缴纳,从而使得贫者愈贫,富者愈富,而国家税赋日益减少。

在收复沦陷后,土地兼并又达到了一个高潮,元廷向功臣、寺庙及道观赐田、王公贵族大肆强占农民土地。不过这倒为赵昺推行‘琼州经验’打下了基础,他下令无偿没收了那些蒙古人和不法豪绅及庙观的土地,使之江南土地十之八九落入朝廷手中,如此一来土地的重新分配权就掌握在赵昺的手里。

对于土地如何分配,赵昺采用的是以县为单位,打破故去乡、里的限制统一调配。而对于符合分地的人口则采用就地编户落籍的方式,也就是说尽管你祖籍是湖北,但人在湖南,对不起你只能在湖南参与分地,而不能在原籍再分一份儿。对于已有土地的自耕农则采用多不退,少了给补的政策,以保证他们的利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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