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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榷:军户能否参加科考(2 / 3)

”。依据是叶盛《申明祖宗成宪疏》[2][②]。王毓铨先生在注释中并没有给出原文,翻阅本文,可供作为证据的只有叶盛所引用的条例:“故军户下止有人一丁充生员,起解兵部,奏请翰林院考试,如有成效,照例开豁军伍。若无成效,仍发充军”[3][③]。查对《实录》可知,这一条例出自宣德四年(1429)八月颁布的《勾军条例》[4][④]。为表述方便,兹将《勾军条例》中的有关款抄录如下:

故军户下止一丁或为僧道者,其出家给度牒,如在未充军之前者转达兵部,覆实开豁,如在已充军之后仍发充军。

故军户下止一丁,充生员,起解兵部,奏送翰林院考试,如有成效,依例开豁,否则仍发充军。

这两款被霍冀收入《军政事例》卷三《清审条例》,文字略有不同,其文如下:

一、故军户下止有人丁一丁,为僧为道,若在未充军之先出家、给有度牒者,转达兵部覆勘,开豁军伍。如在已充军之后出家,仍发充军。[5][⑤]

一、故军户下止有人丁一丁,充生员,起解兵部,奏送翰林院考试,如有成效,照例开豁军伍。若无成效,仍发充军。[6][⑥]

从《勾军条例》中可以看出,这两款都是针对已故军士户下只有一个可供补役的男丁,而且具有特殊身份时的处理办法。其行文格式一致,有利于解读。第二款中,“止一丁”和“充生员”明显是并列条件,共同构成“起解兵部,奏送翰林院考试”的前提。霍冀在《军政事例》中将“止一丁”改成“只有人丁一丁”,语义更为明确。可见,这一条款实际是对已故军户的一种优待,而非歧视。前辈学者将其理解为只许军户下一丁充生员,明显是错读。其实,陈子龙等在编辑《明经世文编》时已经在叶盛此疏相关文字右侧做了批注:“然则已充生员者,不论行第,惟别无次丁者乃当议之耳。[7][⑦]”

那么,明朝政府对军户子弟入学有没有限制呢?有,但那是在弘治十六年(1503)以后,而且仅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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