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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百五十七章 重修律法(1 / 4)

大宋的律法,是在唐律的基础上,延伸传用下来的。

建隆四年,任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主持立法,是年7月制定完成了《宋建隆重详定刑统》,简称《宋刑统》,由郭浩诏令颁行全国。

唐宣宗大中七年颁布《大中刑律统类》,将《唐律疏议》的条文按性质拆分为121门,然后将“条件相类”的令、格、式及敕附于律文之后。

这种将律、令、格、式、敕混为一体,分门编排的体例,改变了自秦、汉以来的法典编纂的传统,开辟了新的立法形式,后人简称该形式为《刑统》。

《大中刑律统类》的立法模式为后世效法,五代至宋,“刑统”取代“律”,成为主要的法典,如《同光刑律统类》《大周刑统》。

大宋沿用该立法模式,颁布了《宋刑统》,并由大理寺刻板印刷发行全国,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。

《宋刑统》和唐律一样也是十二篇,除了个别要避讳的字外,内容和唐律基本一致,可见唐律对于《宋刑统》巨大影响。

除了大量本朝的诏敕外,也收录了唐朝的一些法令和诏敕,作为参考。

五刑制度也沿用了唐律的规定,其他有关定罪量刑的规定如议、请、减、赎等也和唐律相同。

但大宋的刑罚也有了一些变化,如凌迟刑的开始合法化,郭浩虽然比较仁慈,可是对于一些罪大恶极之人,也不会心慈手软。

朝堂上,郭浩提议要继续修改律法,之前他是没有精力,这一次他要亲自参与。

“最近,朕又把《宋刑统》的内容看了一遍,发现其中有很多地方,还存在不合理之处。

首先,对于贵族阶级,要一视同仁,不可放纵放任,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,百姓才是根本,不可本末倒置!

第二,对于盗贼的惩罚,有些太重了,小偷小摸确实不是好习惯,好好教育一下,在牢里关几天就可以了。

如有屡教不改者,不妨征调进军中,让他去敌人那里偷,偷再多朕也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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