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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噬嗑》 二十一(1 / 2)

?噬嗑:亨,利用狱。

《彖》曰:颐中有物,曰噬嗑。噬嗑而亨,刚柔分,动而明,雷电合而章。柔得中而上行,虽不当位,利用狱也。

《象》曰:雷电,噬嗑,先王以明罚敕法。

【注释】噬,啮食也;嗑,啮合也。为卦上下二阳,内虚中空,口颐之象;九四一阳,间其中而不得合,必啮之乃合,故其卦为噬嗑。物有间不通,啮之则得通,故其占曰“亨”也。为卦阴阳各半,刚柔并济,雷动火明,敕行法度;六二柔居下中,虽不当位,震动上行,利在施刑用狱,故又曰“利用狱”也。《象》曰“先王以明罚敕法”,言先王效法雷电威明之象,明正罪责,以施刑罚也。●占遇此卦者,当因饮食而惩罚人,而其惩戒之道,必恩威并施,始可获亨,然后乃利用狱也。

初九,屦校灭趾,无咎。

《象》曰:屦校灭趾,不行也。

【注释】屦,履也。校,刑枷也。灭,遮没也。初上无位,不得噬嗑,受刑之象;四爻居中,颐中有物,用刑之象。初九以阳居始,见利而动,其恶亦微,是以屦校灭趾,以惩其妄行焉。●占者得之,罪薄过小,犹未形诸于外,自止而不进,则无咎也。

六二,噬肤灭鼻,无咎。

《象》曰:噬肤灭鼻,乘刚也。

【注释】肤,肉之柔薄,噬而易嗑者。灭鼻,所噬太过,为人所鄙也。诸爻以噬物取象,以喻所治之事难易也。六二以柔居柔,处震之中,所噬甚易,然越四应五,则过噬矣,故象占如此。●占者得之,所治虽极易,亦不免为人所鄙,然于义则无咎也。

六三,噬腊肉,遇毒;小吝,无咎。

《象》曰:噬腊遇毒,位不当也。

【注释】腊肉,小兽全干,坚韧难噬之物。遇毒,施治于人,而人不服也。疑小象遇毒前,阙噬腊二字,今补之。六三阴柔不中正,以处动极,上承九四,三以不正之柔,上噬九四之刚,故象占如此。●占者得之,不明所以妄治于人,以致为人所侵,虽小有羞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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