非监管账户是存在极大风险的,但是却依然选择了这么做。”
“而且将房屋贷款打入非监管账户却没有通知当事人,现在我方已经证明开发商无法承担责任,因此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!”
周云的逻辑很简单,基本上稍微专业点的律师都能想到这个逻辑。
关键还是证据,打官司就是打证据!
周云分别拿出了几份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。
“证据一,在林吴市支行查到的,林吴市支行将房屋贷款打入非监管账户的记录,本证据由林吴支行自己出具。”
听到周云的话,方行长气的想打人,这家伙还真的是杀人诛心!
没完没了了是吧!
而周云已经拿出了第二份证据。
“证据二,林吴市住建局出具的,关于林吴支行没有把贷款打入监管账户的对账单。”
“证据一和证据二证明,林吴支行存在极其严重的违规放贷行为。”
这就是比前世多的证据,首付没进监管账户的,你可以说是业主自己眼瞎,自己授权了,啊,说你只能听业主的话,业主给哪个账户你就给哪个账户。
好,那首付进了监管账户的呢,你为什么没给把贷款打进去啊?
碾压局,真的是碾压局,不是说法律水平有多高,而是纯粹的证据碾压!
堂堂正正地赢你,不需要玩什么小花招。
倒是郭律师这边翻来覆去的就是一句话。
“银行不是合同相对方,也和开发商之间没有任何的特殊关系,所以不应该承担补充责任。”
“原告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银行和开发商之间存在特殊关系……”
只能说头脑还算清楚,知道证有不证无,自己不需要去主动证明双方没有特殊关系。
但是没用。
周云直接道:“被告方所称没有任何特殊关系极其可笑,作为监管账户的监管方之一,监管账户本身就在被告那里开具,结果却违反规定给非监管账户发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