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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15 洪武十九年末(1 / 7)

但是,朱元璋不愿意把问题搞得太复杂,因为越复杂越容易舞弊,所以就制定了两个收税的办法,一个是针对官田的,一个是针对民田的。

这个办法是分别区分收税的数量,分别为:官田每亩收田税,五升三合五勺,民田每亩收田税,三升三合五勺,

可以看出,官田比民田高出了六成!等于田税和租金被打包计算了。实际执行中,由于田地离城远近,土壤肥瘦,是否是水浇地,当地气候是否允许复种等多种因素,各地方又合理进行增减,以致在各地实际执行中弄出了一、二十种赋则(税率),以适应不同的地块。比如北方的山西,亩产约一石至一石半,这就算好地了,而在南方如苏州一带,土地肥沃,还能种两季水稻,亩产在三石到四石都很平常。

在苏州府,七个县农田总面积是九万六千多顷,税粮可达约二百八十万石。其中,正粮为一百八十多万石,耗粮约九十多万石,这是明朝初年苏州府的基本数字。正粮是按照赋则的相应档次收上来的税粮,耗粮则是额外加收的运输费、损耗等杂费。有这么一个数据,洪武九年苏州府秋粮二百七十四万石,民田粮只占十五万石,其余的都是官田粮。也就是说官田粮占了九成多,可见在苏州府官田面积比例占了绝对的多数,民田少得可怜。这说明,苏州的所谓沈万三等大富豪、富户,实际上都是取得了国有资产承包管理权的二地主!总佃户!他再分包给真正下地劳动的真佃户!

在这里举个例子说明:

拿一个真正下地劳动的佃户农民来说,他辛苦一年的劳动能力是。可耕作水田二十亩。假设一亩地种两季水稻,每亩可得米四石。这时他有两种选择。

一是租民田。地主要求收获对半分。这样地主在整个生产中没有去劳动但是提供了土地,最后得米二石。农民也得到二石。

田税是由地主去完成的,如果政府给这块地定的赋则是每亩五斗。这样地主要从自己得到的米二石中扣除五斗交税,最后实得一石半。如果这个地主,仅仅是一对孤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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